本报讯(焦度道)1月10日,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《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这是自《教育督导问责办法》出台以来,全国第一个省级实施细则,既是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权威、着眼督导结果运用的重要体现,也是深化督导体制机制改革、推动教育督导“长牙齿”的有效途径。
结合陕西省实际和督导实践,《实施细则》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与补充。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、教督委成员单位和教督委办公室作为实施主体的职责。即:省级及以下教督委负责问责并监督;省市县政府教督委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问责职责;省市县政府教督办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。二是建构了省对市、市对县(区)分级问责层级体系的思路。根据政府职能和事权划分责任,明确《实施细则》的适用对象,即:省教督委在督导工作中发现市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、省属高校、厅属中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,有关工作人员等存在问题并需要问责的;市级及以下政府教督委可据此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、辖(属)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,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。三是厘清了针对三类六种问责对象,区分是否违法,采取的不同问责方式。四是细化了48项问责情形,制订了三类问责负面清单。对标《教育督导问责办法》中涉及督政、督学、评估监测的22类情形,结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难题,区分政府及部门(25项)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(16项)、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(7项),细化为覆盖学校党建、评价改革、办学标准、条件保障、教育投入、师德师风、规范办学、改革攻坚、质量提升、校园安全及卫生防疫等48种情形,形成了针对政府、学校和督学的三类问责负面清单。
《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实施,标志着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步入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”的规范化制度化轨道。确保“督”得得力,“导”得有效,确保“问题必整改,整改必到位”,为陕西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好“利器”作用。